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1执384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经执行到位1055631.11元,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66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