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1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8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5091号
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增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恒基伟业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4***等 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2执恢10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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