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宿迁建设集团佳木斯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27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2执9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姜堰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宿迁建设集团佳木斯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建设集团佳木斯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网络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登记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有作为债权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故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1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发出了冻结被执行人在该院的执行款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目前尚未向本院回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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