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4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袁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2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11民初3894号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增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居民。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7日,被告*某某借原告现金15万元,数年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供被告在本院辖区的居住信息,且被告到庭出示的身份信息显示,被告的户籍地属于宿迁市宿城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章周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宇
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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