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和龙市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洪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6民初714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镇保南村四组。
被告: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和龙市人民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沈龙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延边洪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于洪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崔法财诉被告和龙市交通局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洪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法财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应支付给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07000元(拾万柒仟元整),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430号新区家园4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房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604278号,建筑面积90.56平方米,房屋编号:11-01-0428-1单元602,共有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和龙市公路建设项目服务中心应支付给延边兴路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07000元(拾万柒仟元整)。
(冻结期间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止)
二、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山东路430号新区家园4号楼1单元602室房屋(房权证号:延房权证字第604278号,建筑面积90.56平方米,房屋编号:11-01-0428-1单元602,共有人:***)一栋。
(查封期间不准抵押、变卖、转让,查封期限自2018年9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
如原告崔法财需延长查封期限,则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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