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8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562号
原告: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投资人:***,男,汉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弘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145元,减半收取计2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闫丽钗
审判员张欢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荣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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