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3民初1961号
原告: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德惠市米沙子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慧凌,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阳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5元减半收取为2037.5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告长春吉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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