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居室房屋中介经营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5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48168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园丽港园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居室房屋中介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馨韵华庭1号楼1门2303号。
被告:**,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安居室房屋中介经营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剑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剑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王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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