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8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XXX,组织结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诉讼代理人:鲍侠,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0777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扣划了477008元并已发还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私下履行为由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28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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