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深圳外环高速公路第六标二工区工程未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发生第三次相同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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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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