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5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202民初2279号
原告:***,男,194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芜莱城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四路5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2669833XM9-1。
法定代表人:武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源诚(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区。
被告:**广,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崔延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延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工资8800元及利息;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山东省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局为了实施水文监测系统2013-2014年度新建水文站工程标段115建设,进行公开招投标,恒泰公司作为中标人,于2014年12月2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在莱城区***。合同签订后,恒泰公司没有实际施工,而是转包给**,后**转包给***,***转包给***。2015年10月份被告**广找原告去工地干活,2016年5月5日工程全部完工后,被告***并没有支付工资,而是给原告写了8800元的欠条。四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恒泰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认识,并不往来,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资,原告起诉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依据。本案为原告诉求劳务费,属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无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崔延广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在莱城区杨庄镇工地从事垒院墙、打地基、看家等工作。2016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工资结算,被告崔延广为原告***出具《证明》两份,内容分别为:“今欠***等工资380天共2000元欠2000元崔延广16年5月22号”、“15年10月2号-16年2月2日4个月今欠***6800元正工资崔延广5月22号”。
经庭后向被告崔延广核实,上述两份《证明》均为被告***本人书写,其认可尚欠原告***8800元工资款的事实,但现因生病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另外,《证明》中书写的“***”即是原告***,系书写错误。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完成劳务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所主张的工资款8800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两份《证明》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广支付工资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欠款利息并未进行约定,故原告所要求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恒泰公司、**、***对该笔工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崔延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款8800元及利息(以8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山东恒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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