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4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02民初9105号
原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集西段濮范路北党群便民服务中心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住所地中原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军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任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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