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1045号
原告:任宜福,男,1969年12月13日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锡市梁溪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负责人:**。
被告:付军强,男,1974年3月19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任宜福诉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付军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任宜福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宜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宜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宜福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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