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10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23执1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自治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723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对鄂伦春自治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旗号、15号、16号门市予以查封;对***所有的坐落在阿荣旗阿伦大街与301国道交汇处北300米8-0-111、8-0-114、8-0-119、8-0-121、8-0-156五处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鄂伦春自治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鄂伦春自治旗恒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旗号、15号、16号门市的查封。
二、解除对***所有的坐落在阿荣旗阿伦大街与301国道交汇处北300米8-0-111、8-0-114、8-0-119、8-0-121、8-0-156五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朱冰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