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跃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1-03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0297号
原告冯跃,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跃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梁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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