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1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1民初6361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江阴市长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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