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3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保311号
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桂英,职务:总经理。
地址:武邑县新区。
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9日冻结了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名下在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卢保丰的反担保,申请解除对其公司名下在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的冻结。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查封了担保人***名下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京(2017)丰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于2018年12月12日对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在武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账户解除完毕,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财保49号、(2018)冀1122财保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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