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22执保307号
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济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新宁武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靳桂英,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银行存款7430***.24元,查封了衡水正升工程橡塑有限公司名下工产权证号冀(2018)武邑县不动产权第0002586号土地一宗建筑面积60108.14平米。该案于2018年12月6日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