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2民初2678号
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新康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史顺全。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申请人:*双雄,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男,***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双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24413元。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12441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双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12441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健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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