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李帮、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26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2776号
原告:**,男,199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告: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莲花湖大道231号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22日出生,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李帮、武汉市蔡甸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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