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2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湘0523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星球,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锋公司)、***、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丁建平、被告雷锋公司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祥达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曾星球以及被告***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雷锋公司、***、祥达公司以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2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祥达公司开发建设位于邵阳县的夫夷新城,并将该工程承包给被告雷锋公司、***及***。雷锋公司、***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6年5月31日,经结算,被告雷锋公司、***及***欠原告工程款总计32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付。被告雷锋公司、***及***应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被告祥达公司作为工程开发建设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雷锋公司辩称,1.雷锋公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劳务承包合同的签订人是原告***与被告***、***,而不是被告雷锋公司;2.原告结算的工程款金额,雷锋公司不认可;3.雷锋公司并未实际参与该涉案工程,不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连带责任。
被告***和***辩称,1.我们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事实,但合同约定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只支付90%的工程款;2.祥达公司代扣了我们的民工工资保障金120000元,另祥达公司还有1000000元左右的保证金没有退还给我们,所以应由祥达公司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被告祥达公司辩称,1.祥达公司没有将工程发包给***与***;2.祥达公司不认可雷锋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原告***;3.***要求被告祥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4.祥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雷锋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祥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与被告雷锋公司、***、祥达公司、***之间及四被告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被告雷锋公司与被告祥达公司签订的“祥达·夫夷城市广场C区建安工程(C一标段)施工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祥达公司是发包人,被告雷锋公司是承包人;当事人陈述表明,被告***、***以被告雷锋公司的名义承包该工程,并向被告雷锋公司交纳102421元管理费,被告***、***是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被告***和***将该工程的木工承包给原告***,双方形成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被告***和***是发包人,原告***是承包人,双方约定,“留3%的余款在工程竣工后付余款”;2.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如何确定?原告提交的结算单证实,经原告***与被告***、***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6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以向雷锋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名义实际承包被告祥达公司的“祥达·夫夷城市广场C区一标段”工程,并组织施工;被告***、***将该工程的木工承包给原告***,双方形成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是发包人,原告***是承包人。原告承包的木工已完工并经原告与被告***、***双方结算,尚欠木工工程款236000元。被告***、***主张在没有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只支付90%的工程款,现该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应认定为竣工验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3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锋公司应当在收取管理费102421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主张应由被告祥达公司代付原告工程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祥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对被告***、***的这一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被告祥达公司尚欠其保证金及工程款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236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雷锋公司应当在收取管理费102421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对被告***、***要求被告祥达公司代付原告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36000元,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102421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在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