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0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0执异16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次来,男。
本院在执行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锋建设公司)与郴州汇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盈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郴仲字〔2016〕221号仲裁裁决一案中,汇盈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汇盈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本案合议庭审判长回避的申请,本院依法定程序作出(2018)湘10执异161号决定,驳回了汇盈房地产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汇盈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决定申请复议,本院又依法定程序作出(2018)湘10执异161号复议决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因汇盈房地产公司和雷锋建设公司均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本院决定于2018年10月8日重新组织听证审查。异议人汇盈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雷锋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次来到庭参加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异议人汇盈房地产公司当庭明确表示本案没有必要继续听证,将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查本案,不需要本院审查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汇盈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不需要本院进行审查,致使审查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何文捷
审判员廖志刚
审判员何双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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