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8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1302民初2598-3号
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群益村仙女街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乐坪大道顺丰大酒店*楼。
负责人:***。
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89元,减半收取62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94.5元,由原告湖南娄底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建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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