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与**有、***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9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5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正兴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审被告: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上诉人的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请求: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3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是以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邵阳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省邵阳县共同修建邵阳县塘渡口夫夷新城时,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湖南省邵阳县,所以,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湘0523民初2193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跃辉
审判员袁文革
审判员康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孙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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