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28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1702民初1365号
原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显辉,广东宏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上海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博建设公司)诉被告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先仓储物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博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显辉、***,被告领先仓储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博建设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公司,而被告是一家仓储物流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签订了一份《填土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位于阳江市××沿海××连接线南、××大道西的工地进行土方回填建设施工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并按约定完工。2015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的工程完成情况为:工程己按施工图纸和合同内容施工完毕;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经本竣工验收小组一致评议,一致同意本工程通过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之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依据2015年10月28日签订的领先仓储物流公司土方回填工程结算单显示,上述工程总造价为21156109.20元,其中已付工程款为1250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8656109.20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剩下的工程款,而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8656109.20元不支付。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沿海高速连接线南、中洲大道西八1-1地块和阳江市江城区沿海高速连接线北、中洲大道西八1-4地块上进行土方回填建设工程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依法对处理被告所有的该工程位于阳江市××沿海××连接线南、××大道西××地块和阳江市××沿海××连接线北、××大道西××1-4地块土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填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8656109.2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工程款项之日止)给原告;二、原告对处理被告所有的位于阳江市××沿海××连接线南、××大道西××地块和阳江市××沿海××连接线北、××大道西A1-4地块土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领先仓储物流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请的欠款属实,是否立即支付需由公司董事长答复,对于原告请求对处理土地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博建设公司是一家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土石方工程等。被告领先仓储物流公司为一家经营仓储业务、生产制冰及销售、水产品加工销售、冷库出租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1月10日,被告领先仓储物流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中博建设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填土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土方回填工程;工程地点为阳江市江城区沿海高速连线南、北中洲大道西;工程内容为回填面积574300㎡,回填高度2m,总回填土方工程量为1148600m3;工程承包范围和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保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场内外发生的一切事项处理及费用;合同总工期为12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或合格以上;本合同固定合同单价为27元/m3(含税价),合同总价款为31012200元;工程进度款每15天结算一次,按进度支付90%工程款给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清所剩下的工程款;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并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施工进度的监督、技术协调,负责土方进场检验及竣工验收,并负责收发双方往来文件等;乙方严格按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完成工程,指派工作人员负责合同的履行,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款给乙方,逾期支付的费用及影响由甲方承担;等等内容。
2015年10月23日,被告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载明:工程名称为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土方回填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阳江市××沿海××连接线南、××大道西;专业为土石方工程;工程规模为雅白线以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南、中洲大道西A1-1地块)填土工程量:368974.60m3;***以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北、中洲大道西A1-4号地块)填土工程量:414585.00m3;项目填土总工程量:783559.60m3;工程造价为雅白线以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南、中洲大道西A1-1地块)工程造价9962314.20元;雅白线以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北、中洲大道西A1-4号地块)填土工程量11193795元;项目总造价21156109.20元;建设单位意见为:经本工程竣工验收小组一致评议,一致同意本工程通过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原告在施工单位一栏盖章确认,被告在建设单位一栏盖章确认。
2015年10月28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并出具结算单,确认竣工工程量和结算价如下:一、项目结算总价:1、***以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南、中洲大道西A1-1地块)填土工程量:368974.60m3,结算价9962314.20元。2、雅白线以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北、中洲大道西A1-4号地块)填土工程量:414585.00m3,结算价11193795元。3、项目填土总工程量:783559.60m3,结算总价21156109.20元。二、已支付工程款12500000元;项目余款为8656109.20元。原告中博建设公司和被告领先仓储物流公司均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结算后,原告以被告未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8656109.20元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填土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土方回填工程结算单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中博建设公司承建被告领先仓储物流公司的建筑工程,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请求参照合同及结算单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填土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所剩下的工程款,经双方于2015年10月28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656109.20元未支付,被告应在2015年11月28日前付清上述工程款,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8656109.2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28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所请求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确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除保障承包人工程款这一债权的实现外,更重要的是因为建筑工程中有工人的劳动价值和承包人为此所垫付的资金,是建筑工程得以形成并产生增值的前置条件。如果承包人不能从所承建的建筑物或工程的折价、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显然有违公平的原则。而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应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本案中在被告未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时,原告有权对其承包的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请求支付的利息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本案涉讼工程于2015年10月10日竣工并于同年10月23日进行验收,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优先受偿权,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即六个月内。由于被告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请求其对本案涉讼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该工程的具体内容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填土工程施工合同》所载明的项目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价款8656109.20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11月28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工程价款8656109.20元的范围内对其承建的被告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坐落于雅白线以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南、中洲大道西A1-1地块)填土工程项目、***以南部分(沿海高速连接线北、中洲大道西A1-4号地块)填土工程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239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阳江领先仓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敖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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