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康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5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民辖终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康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88号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康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81民初35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中上诉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康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经履行清楚,被上诉人常熟市康宏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列上诉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相关往来欠款明细,并没有上诉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二、本案案情复杂,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争议,本案应该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审理。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诉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属于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亦未达到应由本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标准,故对于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因此,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婧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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