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6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枫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691223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熟市董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虞东建筑有限公司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90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最高院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证券、车辆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306700元、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执行本案。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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