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7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3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沐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科诉被告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科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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