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9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2财保9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人:***,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红,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51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51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圣龙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的存款51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沭阳支行营业部,账号48×××71),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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