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7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8332号
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土楼村南口农场场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丹骅,董事长。
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立案。原告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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