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5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土楼乡南口农场场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丹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9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请求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接收货币一方(即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鉴于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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