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9125号
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北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土楼乡南口农场场部院内。
法定代表人严丹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原告住所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而原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北京市西城区,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施工合同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华彬庄园绿色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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