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万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终35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土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0536404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万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吕岭路222-2号安溪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8926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9栋102-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59493286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万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6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4月16日向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要求其自收到该通知次日起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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