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2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执2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山路33号5楼D座。
法定代表人沈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李家嘴8号一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中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誉天东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57号第5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中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誉天东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457号第5栋204号。
法定代表人*中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95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上海市梧州路289号的房产(宗地号:虹口区嘉兴路街道156街坊9丘)。现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鄂民终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誉天东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2017年12月4日,权利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担保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梧州路289号的房产(宗地号:虹口区嘉兴路街道156街坊9丘)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风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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