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诉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703民初2677号
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常德市经开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学兵,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鼎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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