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丽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3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05-407室。
法定代表人:凌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丽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莫邪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丽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执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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