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冠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2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冠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粤葱,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凌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冠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安保设备开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冠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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