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4民初4495号
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东路(长沙天宁热电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谐园北路玉屏山国际产业城D组团D5栋203。
法定代表人:童尧。
被告:***,男,1987年5月9日出生,住。
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和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9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原告湖南宁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曦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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