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催字第7号申请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05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催字第7号
申请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1040005222591214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月24日,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株洲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株洲市贺家土支行)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省丰源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