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1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21民初1486号
原告: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大洲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平江县。
被告: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观音巷社区南街县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南县益民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波
书记员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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