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7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12民初3271号
原告:***,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双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106号第一幢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东方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正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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