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3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5民初867号
申请人:山西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朝阳西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施云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3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西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并预交了保全费452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庆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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