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8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民特1号
申请人: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861383561。
法定代表人:张亚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锋,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张冬冬,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张振山,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李洪才,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徐文亮,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席振华,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方凯,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徐春翔,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陈辉,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马巨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杨明春,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苗春全,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王雪生,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王洪辉,男,汉族,1986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陈占云,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陈兴隆,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上述十六名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涛,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阜南县。
被申请人:贾士彬,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申请人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与被申请人***等十八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鼎力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裁字[2018]第062-1号仲裁裁决书;2.案件受理费用由***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二、鼎力公司是劳动合同到期,因该公司的搅拌站要被强制拆除,***等人不再继续与鼎力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只需支付***等人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等18人答辩称,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鼎力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案裁字[2018]第062-1号裁决:一、***2015年9月、张冬冬2015年8月、张振山2016年6月、李洪才2015年4月、徐文亮2015年6月、席振华2015年7月、方凯2016年6月、徐春翔2015年12月、陈辉2015年9月、马巨强2016年4月、杨明春2016年4月、陈涛2016年9月、苗春全2017年2月、王雪生2017年4月、王洪辉2017年5月、贾士彬2017年6月、陈占云20**年9月、陈兴隆2018年3月到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等十八人与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缴纳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张冬冬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张振山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李洪才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徐文亮2015年6月至2018年7月、席振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方凯2016年6月至2018年7月、马巨强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杨明春2016年4月至2018年7月、陈涛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苗春全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王雪生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王洪辉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贾士彬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陈占云20**年9月至2018年7月、陈兴隆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金额和标准以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核算为准,单位应承担部分由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由***等十八人分别承担)。三、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085元×2.5个月=10213元;支付张冬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127元×2.5个月=10318元;支付张振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5968元×2个月=11936元;支付徐文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3464元×3个月=10392元;支付席振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366×2.5个月=10916元;支付方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040元×2个月=8079元;支付徐春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5265元×2.5个月=13163元;支付马巨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383元×2.5个月=10958元;支付杨明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454元×2.5个月=11135元;支付陈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5000元×1.5个月=7500元;支付苗春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3918元×1.5个月=5877元;支付王雪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5459元×1.5个月=8188.5元;支付王洪辉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7061元×1.5个月=10592元;支付贾士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4696元×1.5个月=7044元;支付陈占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3522元×0.5个月=1761元;支付陈兴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月平均工资2906元×0.5个月=1453元。四、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书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15年9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085元;张冬冬2015年8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127元;张振山2016年6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968元;李洪才2015年4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968元;李洪才2015年4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050元;徐文亮2015年6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3464元;席振华2015年7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366元;方凯2016年6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040元;徐春翔2015年12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265元;陈辉2015年9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7759元;马巨强2016年4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383元;杨明春2016年4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454元;陈涛2016年9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000元;苗春全2017年2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3918元;王雪生2017年4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5459元;王洪辉2017年5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7061元;贾士彬2017年6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4696元;陈占云20**年9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3522元;陈兴隆2018年3月到鼎力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平均工资2906元。鼎力公司和***、张冬冬、张振山、李洪才、徐文亮、席振华、方凯、徐春翔、陈辉、马巨强、杨明春、陈涛、苗春全、王雪生、王洪辉、贾士彬、陈占云、陈兴隆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鼎力公司未给***等人缴纳社会保险。鼎力公司因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被阜南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2018年7月31日,鼎力公司与***、张冬冬、张振山、李洪才、徐文亮、席振华、方凯、徐春翔、陈辉、马巨强、杨明春、陈涛、苗春全、王雪生、王洪辉、贾士彬、陈占云、陈兴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的规定,属于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受案范围,鼎力公司称该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鼎力公司未能与***等十八人达成协议而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鼎力公司称称其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鼎力公司不能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予以撤销的情形,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撤销阜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裁字[2018]第062-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龙汉
审 判 员 孙 颖
审 判 员 崔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岚
书 记 员 李龙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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