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15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1225民初4665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双流县,现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苗寺大桥南200米。统一信用代码9134122558613835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52000元(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9月4日,以后利息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115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经被告鼎力公司担保,向原告借现金800000元并于2013年6月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9个月的利息。现原告对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推托不还。
被告***辩称,我认可这笔借款,我确实向原告借款80万元,这笔借款跟鼎力公司没有关系。我从2013年6月开始向原告还利息,每个月还16000元。具体还了多少个月我也记不清了,庭后核实。
被告鼎力公司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捌拾万元整(800000.00),月利2%,按月付息。担保人:鼎力公司”被告***在欠条上签字,被告鼎力公司在担保人处加盖印章。
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6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共29个月的利息464000元(16000元/月×29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鼎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被告***对向原告借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月利率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已付原告2013年6月4日至2015年11月4日的利息,故被告还应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2015年11月5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被告鼎力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00000元,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5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被告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8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7584元,由被告***、阜南县鼎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南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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