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7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6408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井洪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宇,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截至2021年6月12日的退休金损失207413.4元、社会保险费损失12330.6元。事实与理由:原告1983年参加工作,进入建安公司当瓦工,1989年3月原告调入被告公司仍然从事瓦工,一直工作到2010年10月被告公司第一分公司解散,所以原告才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人事档案随即专至西城职介,并开始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6月原告年满55周岁,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过程中,因缺少1989年3月至2010年10月证明工作的原始材料(工资台账和工资表),无法办理。就此,原告多次寻找被告公司要求补充材料,但被告公司明确表示原始材料已经丢失。被告公司的管理失职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无法领取养老金且还要多交5年社保,被告公司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以及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档案中缺少特殊工种原始材料,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产生损失,因原告主张的特殊工种原始材料是否构成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原告是否具备提前退休资格、能否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问题,并非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故现其要求被告赔偿无法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成效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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