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滦南县交通运输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

执行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4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737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清新,北京市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滦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滦南县。

法定代表人:孙万柱,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航律师事务所。

本院执行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宗群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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