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3民初4283号
原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井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修一公司)与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房修一公司诉称:
2016年11月25日,房修一公司和京奥港公司签订《小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1月27日,房修一公司和京奥港公司签订《小区庭院工程施工合同》。房修一公司承包京奥港公司开发的位于顺义区×镇×××限价商品房工程的项目地块内图纸范围小区市政工程和所有小区庭院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因京奥港公司的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及京奥港公司的一些合同外的工作量要求。京奥港公司给房修一公司下达了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房修一公司完成了乔木移植、渣土清运等共计38项施工任务。因该部分工程价款没有合同约定,房修一公司在工程结束后制作了《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预算》交付给京奥港公司。京奥港公司签收后,没有支付工程款。2017年8月23日,房修一公司向京奥港公司发函催促结算。2017年9月26日,房修一公司再次向京奥港公司发函要求支付工程款。京奥港公司仍然未付工程款。故房修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京奥港公司支付房修一公司工程款4690285.82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2.京奥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京奥港公司辩称:
38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是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小市政合同、庭院合同、安防合同的增项。编号001-009、013-017、019、69页无编号的、021-028、104页无编号、107页无编号对应的是小市政合同;07、011、012、018、86页无编号、91、93、96、100、103页无编号的对应的是庭院合同;102页、105页无编号对应的是安防合同。这38份对应的不属于增项,都属于合同内的。三份合同中约定即使有增量部分的规费、税费不予增加,房修一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几十万税费,其证据中的取费标准和工程量京奥港公司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1月25日发包人京奥港公司与承包人房修一公司就北京市顺义区×镇×××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地块图纸范围室外排水(雨水、污水)工程、室外中水工程、室外消防工程及相应的土方、井室构筑物、与楼内管道甩口及市政管线接驳等所有工作内容,由承包人产生的渣土外运消纳以及施工完成后配合相关部分验收工作等签订《小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2016年12月27日,发包方京奥港公司与承包方房修一公司就北京市顺义区×镇×××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庭院工程签订《庭院工程承包合同》。
2017年2月14日,甲方京奥港公司与乙方房修一公司就北京市顺义区×镇×××二类居住用地限价商品房住房项目安防智能化工程签订《安防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
自2017年3月7日至2017年8月19日,京奥港公司分别向房修一公司出具38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于其中明确合同外工程任务产生原因及内容,并写有“上述工程实施属于合同外任务,其产生的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最终以补签施工协议的形式确认”或“上述工程实施属于合同外任务,其产生的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最终以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的形式确认”,并分别由京奥港公司、监理单位、房修一公司签字确认。
2017年7月14日,双方就38份合同外施工合同任务书中的32份签订《合同外施工任务书验收会签单》。
双方确定就诉争38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未签订施工协议及合同。
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房修一公司释明本案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房修一公司是否基于多个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坚持其诉讼请求。房修一公司表示坚持据多个法律关系主张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房修一公司主张诉争的38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京奥港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主张诉争纠纷系基于双方已签订的《小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庭院工程承包合同》、《安防智能化系统施工合同》所发生的增项。本院审查双方签订的38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系针对不同标的签订的协议。且双方最终未就上述任务书整体签订协议。故本院确认38份《合同外工程施工任务书》均各自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且各法律关系内容均不相同。房修一公司据多个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且经本院释明后,房修一公司坚持以上述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并坚持其诉讼请求。据此,本案无法继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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