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平谷区文物管理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9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7民初928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
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井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文物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秦自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文物管理所职员,住该所。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文物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同年10月25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载地址,通过法院专递,邮寄日期为11月9日的开庭传票,后因该地址长期无人,逾期退回,依规定,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另原告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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