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学增与***、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4-13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终4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湖东里甲5号。******
法定代表人:井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房修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修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37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的原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与房修一公司、***达成王四营马房寺关帝庙抢先修缮工程合同,***进行了施工,后因资金不到位***被迫停工。双方进行结算后,房修一公司与***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不应驳回***的起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房修一公司、***连带向我支付工程款1546523.3元,并支付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王四营马房寺关帝庙抢先修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为房修一公司下属的项目部,承包人为“河北省天马古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承包人“建制队队长”处签字,***虽称其借用河北省天马古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分包合同、该公司已授权***主张工程款,但就此均未举证,法院难以采信。合同具有相对性,***在本案中以原告身份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系工程名称为“王四营马房寺关帝庙抢先修缮工程”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载明的劳务发包人为“北京房修一建筑有限公司第十七项目部”,劳务承包人为“河北省天马古建建设有限公司”。***虽于“建制队队长”处签字,且称合同系以公司名义签订,***为实际承包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以原告身份起诉缺乏法律依据,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谷绍勇******
审判员潘蓉******
审判员沈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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