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2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民初876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的父亲),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华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星光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6856345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华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7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823.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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